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娟,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三因与被申请人李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豫15民终4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豫15民申68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娟、被申请人李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三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李四承诺起诉甲、乙160万元欠款执行到位后即偿还申请人张三的19万元,有被申请人亲笔书写的证明条为证,应当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亲自出具的证明条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审判决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原审仅以被申请人口头否认与其无关,便认定证据不足直接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显过度加重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2015年被申请人起诉甲、乙案件的160万元欠款不仅有被申请人出具的证明条印证,而且起诉甲、乙案件被申请人还要求申请人向其支付了诉讼费及部分律师费,也足以证明160万元执行后应当归还申请人的19万元,现160万元欠款案件执行到位,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及利息。三、原审认定案外人丁从未向被申请人提起过申请人的19万元与事实不符。在起诉乙、甲之前,被申请人就已经出具了证明条,且判决执行到位后,丁也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申请人的19万元,被申请人同意还钱,只是总以暂时没钱为由要求缓缓,有丁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录音为证,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四、二审开庭时,与本案具有直接关系的案外人丁已经到庭,对本案的来龙去脉以及基本事实阐述清楚,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19万元的事实非常清楚,证据充分,又有证人出庭作证,二审不予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四辩称,一、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二、原审适用法律时只是出现了笔误,并不能因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也不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原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应为笔误,其预适用的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仅为笔误,但无论如何都无法改变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的结果。申请人出具的“证明条”只能记载内容,并不具备“欠条”的性质,无法确立合伙关系,更无法确立债权债务关系,且该证明中仅载明160万元中有张三19万元,却并未载明其19万元是否在答辩人的120万元中,答辩人的120万元都是有明确出处的,与冯
全喜没有任何关联性。张三作为一审原告,在其只有“证明”,没有其他基础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二审中提交了一份丁与答辩人的电话录音,但该录音前后不完整,不能体现二人谈话的全部内容,且该段录音中,只字未提张三,无法证明录音内容与张三相关。同时,丁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为了规避民事责任,也会作出对答辩人不利的证言。且丁在二审庭审中的证言漏洞百出:其主张将张三的铁粉出售给答辩人,但既不能提供铁粉买卖合同,也没有供货凭证,更没有明确的铁粉数量等。按照正常交易习惯,如果是拖欠货款,出具的应当是“欠条”,而不可能是“证明条”。原审判决结果无误。三、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准确,被答辩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如前所述,答辩人虽然书写了证明,但之后诉讼时并未将该19万元一起起诉,所以这个“证明”已经没有任何证明的价值,答辩人还找案外人丁索要过,但无果。且一审开庭前,冯全喜自己承认和答辩人不认识,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是丁以张三的名义起诉,二审中却又反言。所以在本案中不诚信的是被答辩人,其提起本案诉讼就是一个虚假诉讼,答辩人认为应当对其不诚实诉讼、增加诉累的行为进行惩处。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中,张三主张李四向其支付19万元及利息,主要依据为李四本人出具的“证明”,该证明显示:“关于起诉甲、乙160万元欠款一案,其中有张三本金壹拾玖万元(19万元),到时法院判决胜诉后,按比例收回各自欠款及利息。证明人:李四。2014年6月4日”。经查,在起诉甲、乙160万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14号案件)中,系李四与案外人丁作为共同原告起诉甲、乙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货款160万元。在(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160万元货款中,有田德学120万元债权,丁40万元债权。则丁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应追加丁作为本案必要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2)豫15民终4345号民事判决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厚娟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