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厚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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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后撤销原判决

发布者:张厚娟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4日 1999人看过 举报

2023-08-24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娟,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三因与被申请人李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2)豫15民终4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豫15民申68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娟、被申请人李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三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李四承诺起诉160万元欠款执行到位后即偿还申请人张三19万元,有被申请人亲笔书写的证明条为证,应当予以支持。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亲自出具的证明条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按照承诺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审判决对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原审仅以被申请人口头否认与其无关,便认定证据不足直接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明显过度加重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2015年被申请人起诉案件的160万元欠款不仅有被申请人出具的证明条印证,而且起诉案件被申请人还要求申请人向其支付了诉讼费及部分律师费,也足以证明160万元执行后应当归还申请人的19万元,现160万元欠款案件执行到位,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向申请人支付欠款及利息。三、原审认定案外人从未向被申请人提起过申请人的19万元与事实不符。在起诉之前,被申请人就已经出具了证明条,且判决执行到位后,也多次与被申请人联系,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申请人的19万元,被申请人同意还钱,只是总以暂时没钱为由要求缓缓,有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录音为证,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四、二审开庭时,与本案具有直接关系的案外人已经到庭,对本案的来龙去脉以及基本事实阐述清楚,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19万元的事实非常清楚,证据充分,又有证人出庭作证,二审不予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四辩称,一、本案基本事实清楚。二、原审适用法律时只是出现了笔误,并不能因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也不影响本案的裁判结果,原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应为笔误,其预适用的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仅为笔误,但无论如何都无法改变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的结果。申请人出具的“证明条”只能记载内容,并不具备“欠条”的性质,无法确立合伙关系,更无法确立债权债务关系,且该证明中仅载明160万元中有张三19万元,却并未载明其19万元是否在答辩人的120万元中,答辩人的120万元都是有明确出处的,与冯

全喜没有任何关联性。张三作为一审原告,在其只有“证明”,没有其他基础证据能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虽然二审中提交了一份与答辩人的电话录音,但该录音前后不完整,不能体现二人谈话的全部内容,且该段录音中,只字未提张三,无法证明录音内容与张三相关。同时,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为了规避民事责任,也会作出对答辩人不利的证言。且在二审庭审中的证言漏洞百出:其主张将张三的铁粉出售给答辩人,但既不能提供铁粉买卖合同,也没有供货凭证,更没有明确的铁粉数量等。按照正常交易习惯,如果是拖欠货款,出具的应当是“欠条”,而不可能是“证明条”。原审判决结果无误。三、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准确,被答辩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如前所述,答辩人虽然书写了证明,但之后诉讼时并未将该19万元一起起诉,所以这个“证明”已经没有任何证明的价值,答辩人还找案外人索要过,但无果。且一审开庭前,冯全喜自己承认和答辩人不认识,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是张三的名义起诉,二审中却又反言。所以在本案中不诚信的是被答辩人,其提起本案诉讼就是一个虚假诉讼,答辩人认为应当对其不诚实诉讼、增加诉累的行为进行惩处。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请求。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中,张三主张李四向其支付19万元及利息,主要依据为李四本人出具的“证明”,该证明显示:“关于起诉160万元欠款一案,其中有张三本金壹拾玖万元(19万元),到时法院判决胜诉后,按比例收回各自欠款及利息。证明人:李四2014年6月4日”。经查,在起诉160万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14号案件)中,系李四与案外人作为共同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货款160万元。在(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认定的160万元货款中,有田德学120万元债权,40万元债权。则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应追加作为本案必要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2)豫15民终4345号民事判决及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厚娟律师,四川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处理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
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
1411520********76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