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樊厚春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0日 4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银行卡在境外遭盗刷,律师助力受害人维权成功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沈某,女,1992年9月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某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92年10月13日,汉族,系原告丈夫,住湖北省某县。
委托代理人樊厚春,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营业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某路。
负责人唐某。
委托代理人王珊珊,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某区。
原告沈某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营业所(邮政银行某营业所)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邮政银行某营业所向原告沈某发行了借记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被告邮政银行某营业所在储蓄合同中,负有保障交易场所安全、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原告沈某亦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的注意义务。本案中,原告沈某因他人用伪造的银行卡在境外盗取、盗刷导致其资金损失20090.1元,被告邮政银行某营业所未尽到相关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对原告沈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即16072.08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辩称应“先刑后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营业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某16072.08元;
二、驳回原告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沈某负担30.2元,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营业所负担12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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