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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引发点煤气罐,被判十个月

发布者:樊厚春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9日 7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纠纷引发点煤气罐,被判十个月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租住本区。2017年10月1日因本案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竞、樊厚春,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9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8)6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黄竞、樊厚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释放并引燃易燃易爆气体,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梁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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