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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陈小将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樊厚春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11日 8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陈某保险纠纷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17号。

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栋,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林、樊厚春,均系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黄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材料进行了阅卷、并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财保黄石分公司是否免赔;2、车辆损失中残余部分价值应否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关于财保黄石公司是否免赔,其公司主张根据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八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3、无证驾驶,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陈某存在无证驾驶的行为,故其公司应免除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时陈某将其所有车辆停在树下,虽然其当时未取得驾驶证,但是车辆处于停驶状态,其之前的无证驾驶行为已经结束,车辆因雷击致损与其无证驾驶行为并无因果关系,不属于上述免责条款约束范围,原审法院认定财保黄石公司赔偿陈某保险金并无不当,财保黄石公司主张其公司存在免责事由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车辆损失中残余部分价值应否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首先,本案事故发生后,陈某与财保黄石分公司未就车辆的残余部分进行协商,其次,财保黄石分公司提交的定损单中确定的残值作价金额系其单方作出,并未与被保险人陈某及修理厂进行确认,再次,财保黄石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残余部分折归陈某所有,故原审法院未扣除车辆残余部分价值并无不当,财保黄石公司主张车辆残余部分价值应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财保黄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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