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满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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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律师代理某银行赢得按揭纠纷终审胜诉

发布者:刘满玉律师 时间:2025年09月15日 846人看过 举报

2025-09-15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银行分行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人及担保人之间因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借款人自2020年底起连续逾期未还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主张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归还全部剩余本金、利息及罚息,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并就抵押房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代理工作
刘XX律师作为原告银行方的代理律师,全面参与案件一审程序。代理过程中,刘律师围绕合同效力、违约责任、担保责任范围等核心问题展开工作:

  • 证据梳理与固定:系统整理贷款合同、还款记录、逾期通知、抵押登记证明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 法律适用分析:结合案件事实,准确适用《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借款人违约事实及担保人责任未免除的法律依据;

  • 庭审应对策略:针对被告提出的“抵押权已设立、担保责任应免除”等抗辩意见,刘律师从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法律性质差异出发,有力反驳对方观点,强调阶段性担保责任解除条件尚未成就;

  • 风险控制建议:在诉讼过程中,同步评估执行风险,建议客户同步申请财产保全,确保后续债权实现路径畅通。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刘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 确认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

  • 借款人限期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

  • 开发商对债务承担阶段性连带清偿责任;

  • 驳回原告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因仅办理预告登记);

  • 被告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代理费。

二审中,开发商提起上诉,主张应适用《民法典》新规认定抵押权成立并免除其担保责任。刘律师继续代理二审应诉,强调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及合同约定的明确性。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取得终审胜诉。

四、案例价值
本案典型反映了在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纠纷中,抵押权预告登记与正式登记的法律后果差异,以及阶段性担保责任的解除条件认定问题。刘XX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细致的庭前准备,成功维护了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借鉴的诉讼路径与风控思路。


  刘满玉律师,执业6年,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现执业于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劳动纠纷案件、金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桂林
  • 执业单位: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320********26
  • 擅长领域:专利、商标、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
1450320********26 专利、商标、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