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满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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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前消费要当心:行用卡逾期影响大!

发布者:刘满玉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4日 490人看过 举报

2022-04-24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满玉,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男,壮族,1991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与被告卢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满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具体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6608.21元,其中本金4894.97元、利息917.88元、违约金795.3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14日,此后按《XXXX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章程》和《XXXX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透支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并向原告支付因追索本案债务而产生的律师费400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未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原告的主张及本案《信用卡纠纷要素表》,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予以抗辩,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一、涉案信用卡基本情况:

  1、贷款方式:贷款人通过XXXXAPP或美团APP向银行申请办理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银行审查贷款人相关资料信息后向贷款人给予贷款额度并发放信用卡;贷款人取得卡后到该行线下任一网点填写贷记卡综合业务申请表并激活信用卡使用。

  2、涉案信用卡合同名称:《XXXX贷记卡综合业务申请表》、《XXXX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XXXX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章程》。

  3、涉案贷款人:XXXX股份有限公司。

  4、涉案信用卡申请人:卢某。

  5、涉案信用卡种类:XXXX美团信用卡。

  6、涉案信用卡发卡日期、卡号、激活日期:2019年4月22日发卡、卡号6251××××6066、2019年4月29日激活。

  7、涉案信用卡透支额度:5000元。

  8、信用卡款项用途:日常消费。

  9、逾期还款时间:2019年12月18日。

  10、被告欠款情况:至2021年9月2日,信用卡透支本金4894.97元、利息(含复利)1760.71元、违约金795.36元(已扎断)。

  11、利息、违约金起算时间:2019年12月18日。

  二、原告诉讼请求的相关合同依据:

  1、还款合同依据:《XXXX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二十三条、《历史账单查询表》、《贷记卡对账单》。

  2、利息、复利合同依据:《XXXX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二十条第二款、《XXXX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章程》第二十八条。

  3、违约金合同依据:《XXXX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二十条第三款、《XXXX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章程》第二十九条。

  4、诉讼代理费合同依据及金额:《XXXX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十二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律师代理费为400元,并已开具发票。

  5、约定相关送达地址合同依据:《XXXX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三十四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信用卡等相关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权利并履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授信了信用卡的相关透支额度,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偿还透支款项本息,现被告逾期还款行为已构成违约,其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经核对,按照双方约定,截至2021年9月2日,被告欠信用卡透支本金4894.97元、利息(含复利)1760.71元、违约金795.36元。此金额符合本案事实及相关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本院予以确认并支持,而之后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欠款时止,但其利息、违约金的总和不以超过年利率24%为限。律师代理费400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由违约方承担,原告亦已实际支出,依法应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4894.97元、利息(含复利)1760.71元、违约金795.3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2日,之后利息按双方《XXXX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XXXX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章程》约定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其利息、违约金的总和不以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卢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X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实收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满玉律师,执业6年,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律硕士学位,现执业于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经办了大量劳动纠纷案件、金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桂林
  • 执业单位: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320********26
  • 擅长领域:专利、商标、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民间借贷
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
1450320********26 专利、商标、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