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栋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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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2江苏XX与A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栋梁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852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与吴XX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08民初1852号
原告: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苏州市XX,
负责人:A,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江苏XX(以下简称公大律所)与被告B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C独任审理,于同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大律所的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被告E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7日,原告作为受委托人与被告A委托人签订《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其与B、紫金XX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再审纠纷一案,律师服务费5000元,原告接受委托后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该案经苏州市级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了(2017)苏05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至此,原告完成了委托事宜,但被告却未按约支付律师服务费,故原告诉请至法院,
被告A未做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原告(受委托人、乙方)与被告A(委托人、甲方)签订《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与B、紫金XX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再审纠纷一案(简称本案),委托乙方代理,服务内容为:本案再审阶段,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该审判阶段终结(包括但不限于判决、裁定、调解、和解、撤诉等),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A律师代理本案,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律师服务费支付时间是本合同签订之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被告A在合同甲方栏签名确认,公大律师事务所在合同乙方栏盖章确认,
后,代理人A以委托人B的名义就B与C、紫金XX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以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2107号民事判决及(2016)苏05民终6326号民事裁定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2月14日组织庭审,代理人A及B均出庭参加庭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了(2017)苏05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B的再审申请,并将(2017)苏05民申4号民事裁定书送达代理人C,
原告完成上述委托事宜后,要求被告A支付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费5000元并向被告B开具了相应数额的律师费普通发票,但是被告C至今未能支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2017)苏05民申4号民事裁定、律师费普通发票各1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间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按约完成了委托事宜,被告作为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原告支付报酬,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XX律师服务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A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XX,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吴栋梁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文学学士,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从事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3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