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栋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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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XX公司与A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栋梁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苏州金年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晓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虎民初字第00952号 原告苏州金年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苏州XX公司与被告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2015年11月16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苏州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XX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22日、5月24日分别签订借款合同两份,由原告出借1万、4万给被告用于资金周转,分别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6月21日、2014年7月23日,被告也出具了相应的借条、收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相应借款,被告不予理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并支付借款逾期利息(1万元本金,自2014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万元本金,自201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A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原告(出借人、甲方)与被告(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壹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6月21日止,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到期日起付日息1%计算加收逾期利息,合同订立后,原告于同日向被告支付借款1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 2014年5月24日,原告(出借人、甲方)另与被告(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肆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到期日起付日息1%计算加收逾期利息,合同订立后,原告于同日向被告支付借款4万元,被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各一份, 因被告A未按约归还原告上述借款,经催讨无效,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借款合同》两份、《借条》两份、《收条》两份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约归还借款,现被告A未按约归还原告苏州XX公司借款5万元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被告B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根据双方约定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即:1万元本金,自2014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万元本金,自201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XX公司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1万元本金,自2014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万元本金,自201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金年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5484010400XXX,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86元,由被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D
吴栋梁律师南京师范大学文学学士,苏州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共产党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从事专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13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