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白某平,男,198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系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某,系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
被告:陈某军,男,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告:陈某平,男,1976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二被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白某平诉被告陈某军、陈某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白某平以被告身份信息错误为由,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平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4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1607元,由原告白某平负担。
陈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