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男,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199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云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男,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76年12月23日,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金某某、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上诉人徐某某、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金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4)黔0201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何某某于202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某、何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某某、何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徐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168.5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上诉人何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陈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