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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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太阳能光伏电站着火烧毁房屋,崔静律师助力原告调解获得赔偿

发布者:崔静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17日 25人看过 举报

2026-06-17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杨1

原告:李

原告:杨2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静,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司

被告:苏州公司

被告:公司

被告:保险公司

原告杨1、李、杨2与被告上海公司、苏州公司、公司、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查明:原告杨1与李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山东省冠县某村拥有房屋一处,原告杨2系杨1、李次子,被告上海公司是一家经营光伏发电业务的公司。×××日,杨2(甲方)与上海公司(乙方)签订《光伏电站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拥有屋顶资源,乙方拥有光伏电站发电设备及系统,甲方租用乙方光伏电站从事发电业务,乙方在出租光伏电站发电设备及系统的同时,对该电站的建设运营提供一站式服务,甲方承租光伏电站后通过项目发电实现收益,甲方以光伏电站发电收益向乙方支付电站租金。案涉户用光伏项目由被告苏州有限公司、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进行承包并负责其品牌电站设备供货、施工、质保、运维,被告上海公司就案涉电站向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22年××日至2023年××日。2023年××日,案涉太阳能光伏电站着火,引燃案涉房屋,将房屋建筑构件及屋内厨房用具、家居用品等物品烧毁。冠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上述火灾出具冠消火认字(2023)第×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雷击、遗留火种、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不排除杨1民房房顶光伏板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性。后因财产损害赔偿协商未果,三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公司、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杨1、李、杨2火灾损失共计12元,其中被告上海公司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6000元,被告保险公司于2023年××日前赔偿原告114000元;

二、如被告按照此调解协议内容履行,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如被告未按照此调解协议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未赔偿总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2600元(已减半收取),由保险公司负担。

崔静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具有十年以上律师职业经验,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520********47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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