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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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XX窝藏、包庇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崔静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轩XX犯窝藏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柴XX、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轩XX及其辩护人崔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轩XX在明宗X1杰李X1明涉嫌犯罪且被上网追逃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在聊城市滨湖XX宗X1杰李X1明租赁房屋,共二人居住隐藏。同时利用自己身份信息宗X1杰李X1明办理手机卡、开通宽带,供二人使用,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轩XX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建议对被告人轩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被告人轩XX辩称,自己帮宗X1杰李X1明的时候,并不知道他们是逃犯,他们说的是身份证掉了,自己是出于朋友情谊帮助的他们。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轩XX不构成窝藏罪,首先,其在主观上没有窝藏罪的“明知”,其根本不知宗X1杰李X1明是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是在到案后公安机关告知才知晓的。其次,本案对于被告人轩XX“明知”的证据只宗X1杰李X1明的证人证言,且该证言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不构成窝藏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轩XX宗X1宗李X1李XX涉嫌犯罪且被上网追逃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在聊城市滨湖宗X1宗李X1李XX租赁房屋,共二人居住隐藏。同时利用自己身份宗X1宗李X1李XX办理手机卡、开通宽带,供二人使用,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房屋租赁合同,证明:2018年7月12日以轩XX的身宗X1宗进杰同房东满洪河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书证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到案经过一份,证明轩XX系2018年9月1日自动投案。
(3)关于轩XX涉嫌窝藏一案的办案说明一份,证明未发现轩宗X2宗万新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有关联。
(4)前科查询一份,该书证证明轩XX无违法犯罪前科。
(5)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一份,宗X1宗李X1李XX被2018年6月28日立案,系刑拘在逃犯。
(6)聊城XX公司证明,证实:2018年7月12日,聊城XX公司以轩XX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号码199××××256XXXX5133××××XXX、177XXXX9895;办理宽带一部。
(7)悬赏通告,证实:2018年8月16宗X1宗李X1李XX等6人在逃,冠县公安局发布悬赏通告。
(8)麻雀精品酒店结账单,证实:2018年7月11日23:57分,在麻雀精品张XX的身份信息登记住宿,次日9:47离店。
(9)麻雀酒店证明,证明:该酒店录像视频陈旧,未保存2018年7月11日的视频录像。
3、证人证言
(1李X1李XX的证言宗X1宗进杰在请求轩XX帮助租赁房屋前,吃饭时告知轩XX李X1李XX出事了,身份证不能用。轩XX同意了。轩XX与中介签订的交钱合同,在房屋租赁合宗X1宗进杰签的轩XX的名字。
(2宗X1宗进杰的证言,该证宗X1宗进杰吃饭时告知了因为宗X2宗万新的案件有牵连,自己的身份证不能使用,所以请轩XX帮忙在聊城租房、办理手机卡,轩XX同意并实行了租房、办理手机卡的行为。
(3满某满金华的证言满某满金华将自己位于聊城市蒋官屯滨河社区5号楼1单XX西户的房子,通过儒房中介的人,租赁李X1李XX在内的两人的情况。
(4石某1石永贵的证言,证明的满某满金华证言基本一致,还证明租房的人所出示的身份证叫轩XX,通过轩XX签订的房屋中介合同,明确写明了租房的地址。
(5李X2李XX的证言宗X1宗李X1李XX于2018年6月2宗X2宗万新被拘留的当天)晚上11时李X2李XX李X2李XX处借宿了10余宗X1宗李X1李XX又委托轩XX寻找了另外的租住地点。2018年7月11日晚23时,轩XX在电话李X2李XX在麻雀酒店先看看是否有房间李X2李XX一块到宗X1宗进张XX的身份证办理住宿登记。
(6张XX的证言,宗X1宗进杰在2015年4张XX的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没有归还,再没有借给其他人过,自己又补办了身份证,自己没有在聊城麻雀酒店开房。
4、辨认笔录
2018年8月石某1石永贵宗X1宗进杰为2018年7月12日晚签订租赁合同的人;辨认出轩XX为2018年7月12日中午看房交租金的人。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轩X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轩XX用自己的身份宗X1宗进杰办理手机卡、帮助租赁房屋的事实。其信息和微信收到过冠县公安局发布的悬赏通告。宗X1宗进杰办理以上业务宗X1宗进杰的身份证丢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轩XX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轩XX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在聊宗X1宗李X1李XX租赁房屋,办理宽带、手机卡的事实并无异议,争议点主要在于其是宗X1宗李X1李XX为被公安机关通缉的身份。从本案证据看李X1李XX系主动投案,其笔录的供述并不是仅针对被告人轩XX,而是将其被通缉后到投案前的整个躲藏的经过均详细进行了供述,不仅是轩XX还涉及包括其亲属在内的众多人,其证言的可信度较高。另外宗X1宗进杰到案后李X1李XX的证言能够相互吻合,均能证实其用轩XX身份证租房时,明确告知了轩XX,李X1李XX出事了,身份证不能用了,公安局在找他们的情况。二人的证言与被告人轩XX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对被告人轩XX及其辩护人发宗X1宗李X1李XX涉嫌犯罪不明知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轩XX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崔静律师,现执业于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具有十年以上律师职业经验,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聊城
  • 执业单位:山东鲁冠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1520********47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