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患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某医院
原告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主要案情:患者因食道癌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又多次化疗,2024年11月14日,患者在住院期间,突发癫痫。次日,家属见患者已处弥留之际,遂为其办理了出院。当日,患者于家中去世。
案件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某司法鉴定所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院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至次要原因之间。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收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由鉴定资质的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医院具有过错,该鉴定结论客观、公正,鉴定程序不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该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损害后果,判决如下:
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元。
姚吴兵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