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吴兵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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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医疗损害案件一审:患者食管癌晚期突发癫痫身亡,起诉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发布者:姚吴兵医疗纠纷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3日 25人看过 举报

2026-03-23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患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某医院

原告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主要案情:患者因食道癌在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后又多次化疗,2024年11月14日,患者在住院期间,突发癫痫。次日,家属见患者已处弥留之际,遂为其办理了出院。当日,患者于家中去世。

案件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某司法鉴定所对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院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因至次要原因之间。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收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由鉴定资质的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医院具有过错,该鉴定结论客观、公正,鉴定程序不违反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该鉴定结论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损害后果,判决如下:

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元。

姚吴兵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现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义乌市律师协会会员。有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720********37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侵权
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
1330720********37 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刑事辩护、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