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吴兵医疗纠纷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4日 2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楼XX。
原告吴XX为与被告楼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1日诉来本院,原告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4万元。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无法以公告以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11月某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楼XX因经商缺少资金,今向吴XX借到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小写(400000)。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并由被告在借条下方注明其中拾万为现金已收到。后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被告转账4万元,于2017年12月1日向被告转账20万元,共计交付34万元。嗣后,被告归还了10万元,尚欠原告借款24万元。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楼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XX借款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