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某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经营某商品,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某商品。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5万元;同日,被告写下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被告未作答辩。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1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2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理由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姚吴兵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