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3年2月某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调解未果,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之前曾多次向原告借款,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向原告借到人民币陆拾万元(600000),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至2020年12月10日,借款期内利息按3%支付等。同日,被告还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原告所借现金陆拾万元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推诿拒绝,至今分文未付。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借据(含收条)一份、银行转账截图打印件三份、借款借据一份,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曾多次向原告借款。2020年12月某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万元(已通过银行转账交付)。同日,双方将之前未偿还的借款余额同本次借款合并结算,由被告出具一份60万元的借据,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月息为3%。被告在庭审通话中确认,借款后确实分文未归还原告。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约归还款项,逾期未归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1日起按一年期LPR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姚吴兵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