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58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年息12%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某日立案受理,后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揽了被告部分装修工程。2015年12月某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原告经营者在某承揽项目共计工程款人民币壹佰叁拾万元整。2015年12月某日止已付壹佰万元整,尚欠余款叁拾万元整。经双方协商同意所剩工程款分五年支付。2016年6月1日每月支付人民币伍仟元整,分60个月付清,2021年5月30日前付清所剩工程款。如未按约定时间付清欠款,剩余部分按每月1分利息,在2023年5月30日前付清。原告的经营者在左下角手写“同意以上支付”。上述欠款被告仅支付42000元,剩余258000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承揽款258000元未支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并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承揽款25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12%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姚吴兵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