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某日立案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房款6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8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XX元;二项合计817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某日,原告与被告及居间人某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某处房产出售给被告,成交价为1300000元。原告、被告同意于2019年某日前到房管部门办理该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被告于2019年某日前支付购房首付款370000元,余款910000元被告办理商业贷款后支付。若被告违约,每逾期一日,按总房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总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原告损失。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追究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后原告与被告按约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购房尾款910000元,于某日前支付等内容。后被告于2020年某日支付300000元。时至今日,被告购房尾款610000仍未支付,因此,原告特诉之贵院,望判如诉请。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XX。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其主张,本院对上述证据及待证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支付价款及违约金的义务。双方约定若买方违约,按总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原告自愿调整为逾期支付价款的20%即182000元(910000元*20%),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当事人已就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且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按约承担。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610000元、违约金182000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XX元,合计817000元。
姚吴兵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