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吴兵医疗纠纷律师 时间:2023年11月10日 120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原告:王XX,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季XX,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王XX、季XX为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8日诉来本院,原告诉称: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5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季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吴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4月20日,被告向两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季XX、王XX现金人民币壹佰零伍万陆仟元(1056000元正),由于现在没钱归还于2030年4月20日前全部归还。于2021年1月25日每年归还10万元整,该笔款项由法院执行款。如一期逾期该笔款全部到期。嗣后,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XX、季XX借款1056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2年3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