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吴兵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1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诸葛刚与A、B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金执异终字第23号 (2015)浙金执异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A,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A,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A,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A, 原审被告:A, 上诉人A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执异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A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A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