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姚吴兵医疗纠纷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4日 1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金义商初字第6039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B(实习),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A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A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A负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