亓天华律师 09:00-21:59
亓天华律师
解决已然,防患未然!
1995235236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金融借款合同

发布者:亓天华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4日 172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2019)苏0803民初5244

原告:苏州XXX有限公司淮安支行

负责人:谢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天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该行员工。

被告:姚某,男

被告:余某某,女

被告:周某,女,

被告:袁某某,女

被告:卢某,男

被告:淮安市XXX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XXX有限公司淮安支行与被告姚某余某某周某袁某某卢某、淮安市XXX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9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银行淮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天华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余某某周某袁某某卢某、淮安市XXX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州XX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姚某余某某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79337.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338.14元,罚息486.06元、违约金3万元,以上暂计213161.76元(利息、罚息自2019715日起计算至2019819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姚某余某某共同承担律师费用18000元;3、判令被告周某袁某某卢某、淮安市XXX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姚某余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124日,原告与被告姚某余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借款合同还约定:借款人迟延支付任何到期款项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到期,并要求立即清偿,同时应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借款人迟延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复利;借款人及担保人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所做承诺和保证或其他义务,借款人还应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2019124日,被告周某袁某某卢某、淮安市XXX门业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125日,原告按约将30万元借款转至被告姚某指定的贷款账户。2019715日,被告姚某余某某逾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周某袁某某卢某、淮安市XXX门业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截止2019819日被告姚某余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9337.56元、逾期利息3338.14元、罚息486.06元、违约金3万元,此外,原告为追回借款提起诉讼需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以上合计231161.76元。原告在催款无效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被告姚某余某某周某袁某某卢某、淮安市XXX门业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姚某余某某系夫妻关系,2019124日,原告与被告姚某余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姚某余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为12%,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合同还约定:借款人迟延支付任何到期款项时,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到期,并要求立即清偿,同时应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借款人迟延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复利;借款人及担保人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所做承诺和保证或其他义务,借款人还应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10%的违约金;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因借款人违约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还款按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违约金、复利、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清偿。

2019124日,被告周某袁某某卢某、淮安市XXX门业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的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2019125日,原告按约将30万元借款转至被告姚某指定的贷款账户。2019715日,被告姚某余某某逾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姚某余某某均未按期还款,被告周某袁某某卢某、淮安市XXX门业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经原告催要后,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截止2019819日,被告姚某余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9337.56元、逾期利息3338.14元、罚息486.06元、违约金3万元,此外,原告为追回借款提起诉讼需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以上合计231161.76元。

2019820日原告作为甲方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订立了《委托代理合同》,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接收原告委托,在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双方约定根据《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18000元。

20199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六被告名下价值2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于当日作出(2019)苏0803民初52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六被告名下价值2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供苏州银行淮安支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个人借款凭证》、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等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姚某余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借款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是本案纠纷产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并承担因逾期付款贷款人为催收借款本息所需费用,包括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等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姚某余某某未按约还款,现原告要求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被告周某袁某某卢某、淮安市XXX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关于律师代理费的约定,没有违反《江苏省律师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索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为此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要求被告承担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某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XXX有限公司淮安支行借款本金179337.56元、逾期利息3338.14元、罚息486.06元、违约金3万元,以上合计213161.76.76元(利息、罚息自2019715日起暂计算至2019819日,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姚某余某某支付原告苏州XXX有限公司淮安支行因实现本案债权而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8000元;

三、被告周某袁某某卢某、淮安市XXX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姚某余某某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周某袁某某卢某、淮安市XXX门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被告姚某余某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7元,减半收取2383.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5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某余某某负担,被告周某袁某某卢某、淮安市XXX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X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12)。

亓天华律师 已认证
  •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
    • 19952352366
    •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56.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次 (优于74.6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2%的律师)

    • 平台积分

      4364分 (优于90.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9篇 (优于99.6%的律师)

    版权所有:亓天华律师IP属地:江苏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31738 昨日访问量:16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