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执2017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天华,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某男
王某诉朱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812民初81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一、被执行人朱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支付代偿款2499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及违约金(以2499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申请执行人王某就上述第一项债务对被执行人朱某提供抵押的苏H×××××号车辆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案件受理费5117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137元,由被执行人朱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260037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传票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朱某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朱某名下银行帐户已经被冻结。
3、因被执行人朱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朱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4、通过本院总对总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朱某名下车牌号为苏H×××××宝马牌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拍卖,得款226740元。
5、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淮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
6、通过终本约谈向申请执行人王某通报了本案执行进展情况,并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电话约谈笔录。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216822元,尚未实现的债权为43215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行高消费限制。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