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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5A与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亓天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1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5655A与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灌云县XX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723民初5655号 原告:A,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灌南县XX对面百世物流,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 原告A与被告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26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以26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19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如下:2017年7月18日下午6时许,原告在灌南县××乡邮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因事情比较急,输错了存款账号,错把自己的XX卡账号62×××69输成了被告XX的卡号62×××69,并向XX的卡中存入了2600元, 事后原告发现输错卡号并与被告XX取得了联系,但被告XX一直拒绝归还2600元, 原被告双方并不认识,也没有任何基础交易,2600元属于被告的不当得利,依法应向原告退还, 原告现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X未到庭、未做答辩, 原告A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举证: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中国XX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原被告银行卡号证明、原被告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等, 被告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最后陈述等权利, 对原告上述举证,本院依法确认并记录在卷佐证, 对案件争议事实,本院依法认定如下:原告A与被告XX并不相识,双方也无任何经济往来等基础交易, 中国XX储蓄银行账号62×××69系原告A名下账号, 2017年7月18日下午18时许,原告A在向其名下的上述账号汇款时,不慎将人民币2600元汇入被告XX名下的中国XX储蓄银行账号62×××69之中, 原告A分别于2017年7月19日下午14时许至15时许两次电话联系被告XX要求其返还上述款项2600元, 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XX仍未向原告履行返还义务,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他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者依法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在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XX并不相识,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等基础交易关系,原告A在办理汇款业务时不慎将涉案款项2600元汇入被告××的账户中,被告XX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取得该笔2600元属于不当利益,原告A有权请求被告XX返还该笔2600元款项, 在原告A与被告取得联系并要求其返还该笔2600元款项后,被告XX至今仍未履行返还义务,其应依法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原告A请求判令被告XX返还2600元并参照年利率6%计算赔偿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返还不当得利2600元并向原告A赔偿损失(该损失以本金2600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XX负担,由被告XX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向原告A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户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B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做、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回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 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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