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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淮安市档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亓天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2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苏08行终12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A,男,汉族,1933年12月21日生,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代理人A(系上诉人之女),女,汉族,1970年7月19日生,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安市档案局,住所地淮安市XX, 法定代表人A,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诉被上诉人淮安市档案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2行初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上诉人淮安市档案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期间,原告A及其女儿B多次到被告淮安市档案局处查阅原告的原始档案材料,被告多次接待,并向原告提供其查询到的《淮阴市学校教职员名册(淮阴市宋集小学)》和《丁才然人事介绍信存根》两份档案,原告认为原始档案中的学历及毕业学校“海州XX”均虚假,遂要求被告将其原始档案中的学历修改为淮阴师范毕业,并要求被告向其提供培训档案,被告以原告的申请不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且无事实根据为由,拒绝了原告的申请,原告不服,提起该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修改其原始档案、提供其培训档案,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万元, 另查明,原告A因反映其系六十年代初下放人员,属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要求落实政策,给予其生活补助、发放救济费等相关事宜,多年以来一直向教育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信访,因不符合相关政策,均未得到解决, 还查明,“XX教育(文化教育)局(S54)”档案全宗属于XX档案馆进馆序列单位,在1983年2月地市合并前XX档案馆保管,地市合并后,XX档案馆撤销,成立淮阴XX,XX档案馆所有档案××淮阴XX,2001年淮阴市档案馆更名为淮安市档案局,即该案被告,被告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为:档案保管利用和全市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原告A在被告淮安市档案局所查找到的《淮阴市学校教职员名册(淮阴市宋集小学)》和《A人事介绍信存根》两份档案属于被告馆藏档案全宗“清江市教育(文化教育)局”,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的法定职责,系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等规定,具有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直接进行处理、直接解决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求的职责,根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起诉讼应有事实根据,该案中,原告A起诉要求被告淮安市档案局更改其原始档案、提供原告培训档案,那么首先就要判断被告是否具有修改原告原始档案、提供培训档案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XX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涂改、伪造档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由上述法律法规显然可以看出,所谓档案是历史上形成的、已经客观存在的各类资料,各级档案部门负责相应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当然无权对已经形成的、客观存在的原始档案予以修改,也无权且也无能力提供客观上并不存在的档案,相反,档案部门涂改、伪造档案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中,原告A在被告淮安市档案局已经多次接待其查询档案,并已经向其提供全部个人相关档案材料的情况下,又提出要求被告修改其原始档案、向其提供客观不存在的培训档案等申请,明显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且明显不合理,法院不予支持,该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法院邮寄调取证据申请书、鉴定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提出要求法院调取其培训档案、对其提供的退职职工生活情况调查表、城镇下放老居民调查登记表进行鉴定以及责令涟水县XX、淮安市XX履行职责等申请,其中调取原告培训档案的申请没有事实根据,鉴定相关调查表的申请与该案被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不具有关联性,责令市、县人民政府履职的申请不属于该案审理范围,法院均不予理涉, 综上,原告A起诉要求被告淮安市档案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A不服上诉称:淮阴XX学校教职员名册和行政介绍信是母子关系,先有介绍信后有教职员名册,被上诉人淮安市档案局证明它们没有母子关系的理由不成立,被上诉人把教职员名册学历淮阴市师范学校或速师班改为海州XX是毁灭上诉人的个人档案,被上诉人把上诉人学历改掉是帮助毁灭原单位和文教局证明信,被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上诉人的名誉权,给上诉人造成精神、名誉、经济损害,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淮安市档案局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审中辩称:档案是不可以更改,涂改、伪造档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诉人要求更正原始档案无任何法律依据,另外上诉人如需查询其培训档案应到组织培训的相关单位查找,其诉请与被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热情接待了上诉人父女的多次查档,已经向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保管的涉及上诉人本人的所有档案材料,全部履行了查阅档案利用服务职能,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各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已随卷移送至本院,本院经审查对一审采信的证据以及认定的事实均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淮安市档案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A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上诉人淮安市档案局更改其原始档案、提供其培训档案并赔偿5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规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可见,公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但是无权要求对原始档案予以修改,相反,档案部门涂改、伪造档案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上诉人A要求被上诉人淮安市档案局为其更改原始档案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淮安市档案局应上诉人A的请求,为其查询了档案,向上诉人提供了被上诉人保管的涉及上诉人A的所有档案材料,履行了查阅档案利用服务职能,上诉人在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保管其所要求的原始档案情况下,要求被上诉人向其提供培训档案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被上诉人淮安市档案局已经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赔偿500万的问题,本院认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行政赔偿的前提,本案中,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该行为未被确认违法,上诉人要求赔偿500万的诉讼请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A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文 审 判 员  石亚东XX 审 判 员  孙聂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路 书 记 员  高小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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