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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朱应才与A、B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亓天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1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724民初1872号 原告:A,男,1974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灌南县XX法律工作者, 被告:A,女,1988年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7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宣威市, 原告A与被告B、C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四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C及委托诉讼代理人D、被告E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B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所有的银行卡拿走,并消费银行卡中7万元,其中5.8万元被被告A买车刷卡消费,现要求两被告返还原告7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被告A未经原告同意,将原告的一张工商银行卡拿走(卡号为62×××41),消费使用70000元,其中,在2010年10月27日因购买车辆消费5.8万元,所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被告A名下,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银行卡进行消费,给原告造成损失,要求两被告返还70000元, 被告A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涉案的银行卡是原告的儿子与被告A恋爱时,原告按照当地风俗给付被告A的彩礼,后来原告儿子A与被告B登记结婚,过彩礼是13.6万元,其中现金6000元,银行卡中存款13万元,该银行卡一直由A持有,期间,朋友A购买车辆时向B借款5.8万元,该5.8万元是从该银行卡刷卡消费,后A已经将借款偿还于B,A使用银行卡消费是合理使用,不需要原告的同意,原告主张不当得利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A辩称;我只是买车时向B借款5.8万元,现在已经偿还,我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被告A持有开户名为B的银行卡(内有存款13万元)是否合法持有,A是否有权使用银行卡内的存款;二、A使用银行卡内存款7万元,是否属于不当得利,是否应当返还;原告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涉案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一份,清单载明2017年10月24日,6次取款12000元,2017年10月27日消费刷卡5.8万元;2、A证明一份,证明涉案银行卡一直在被告A手中;对原告所举证明,被告A质证认为;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银行卡是因原告儿子A与被告B定亲过礼给付B的彩礼,A的证明也证实银行卡一直在B手中,从而证明原告是知道A持有涉案银行卡,A是合法持有, 被告A对自己的抗辩向本院举证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A与原告儿子B系.夫妻关系;2、A与B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反映了A认可该银行卡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A也认可是他叫原告转走了卡中的6万元,导致A与B发生矛盾,上述证据证实原告A知道银行卡在B手中,3、申请证人A出庭作证,A是B与C恋爱的媒人,A证实,A家属打电话说过礼金6000元,还有一张银行卡,卡里有多少钱不知道,过礼结束后,听邻居讲过礼是13.6万元,6000元现金,还有一张银行卡,4、证人A出庭作证,A证实定亲那天串门到B家,正好男方到A家过彩礼了,看到过礼金现金是6000元,还有一张卡放在桌子上,证人问A卡里有多少钱,A说卡里是13万元,一共是13.6万元,被告A认为上述证据证明涉案银行卡是原告作为其儿子的礼金给付A,卡里的存款A依法享有权利,对被告A所举证据,原告及其代理人质证认为,证人证词不是事实,银行卡作为过礼不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而且也不应当使用原告名字的银行卡进行过礼,过礼是11万现金,没有银行卡, 本院认为:被告A因与原告的儿子B恋爱定亲,原告A将一张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作为彩礼由B给付C,A依照当地的风俗习惯接收了彩礼,嗣后,与原告A儿子B如约结婚,A在聊天记录中也明确该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也证实了过礼是13.6万元,6000元现金及一张10万元的银行卡,原告所举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A仅是向B借款5.8万元,并在事后已经偿还,与本案无任何法律关系,依法不承担责任,原告A主张被告B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的银行卡消费70000元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告主张要求被告A返还不当得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要求被告B、C返还70000元的诉讼请求,1,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A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15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XX,帐号:44×××94, 审判员  周四新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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