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06民初3867之二号
原告:大冶市锦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刘和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天华,律师。
被告:廖国刚,男,1956年1月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
原告大冶市锦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国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廖国刚已死亡,其户口也已于2017年4月28日注销。本案系因廖国刚追索劳动报酬引发,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廖国刚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费用,故被告廖国刚无需承担给付义务,且廖国刚的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鉴于此,本案应当终结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大冶市锦苑园林仿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退还。
审 判 长 李素平
人民陪审员 徐进明
人民陪审员 张颂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彦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