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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连云港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亓天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连云港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 文书种类 民事裁定书 发文编号 (2015)海民初字第04614-1号 承办 单位 核 稿 签 发 拟稿 汇签 校对 份数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初字第04614-1号 原告B, 被告连云港XX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XX、128号九龙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连云港XX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大世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原告A与被告九龙XX于2014年8月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约定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纠纷的,双方同意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协议期限自2014年8月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A与被告九龙XX所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明确约定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纠纷的,双方同意向连云港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A向本院提起诉讼后,被告九龙XX在本案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双方已经订立有仲裁条款,应当由A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A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D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六条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二)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三)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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