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6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通过网络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为30万,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指心房的激动不能正常地传导到心室,造成心室率过于缓慢,出现心力衰竭和因大脑供血不足导致的昏厥、阿-斯综合征。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患有慢性心脏病;
2)曾经有昏厥、阿-斯综合征发作;
3)心电图表现为室性逸博心律,心室率持续低于40次/分;
4)已经植入了人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2020年7月,甲确诊III度房室传导阻滞并行永久性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重大疾病的赔付需要满足4个条件,甲未满足保险约定的赔付条件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确诊III度房室传导阻滞,不满足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重疾险是否赔付?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30万元重疾险保险金。
【裁判要旨】
案涉保险合同对于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限制这一重大疾病的赔付在医学标准之外增设限制性条件,实质限缩重疾赔付范围,减轻保险人责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其已就该条款向甲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该约定对甲不生效,甲确诊的III度房室传导阻滞即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且已植入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符合重疾实质特征,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本案解读】
本案是一起确诊III度房室传导阻滞,但不满足保险合同对完全房室传导阻滞重疾赔付条件而引起的保险理赔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甲不完全符合房室传导阻滞这一重大疾病的赔付条件,因此不予赔付,甲认为自己已被医院确诊为III度房室传导阻滞,且已植入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属于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本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甲确诊医院的医生,明确III度房室传导阻滞即完全性房室传导阻滞,甲已被医院确诊III度房室传导阻滞,保险条款约定的赔付条件属于在医学标准之外增设限制性赔付条件,实质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属于格式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举证其已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对甲不生效,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重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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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