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5月,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通过网络向保险公司投保防癌险,保险金额50万。保险合同关于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包括:1)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给付第一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2022年8月,甲确诊恶性肿瘤。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1万余元保险金,理由是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了“首次确诊癌症只赔付保险费”。
双方协商未果,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工i是支付保险金50万。
【争议焦点】
首次确诊癌症只赔付保费,是保险责任条款还是免责条款?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首次确诊癌症只赔付保费的约定有别于一般重疾险赔付标准,实质上减轻了保险责任,为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甲投保时,未就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生效。
普通民众对于重疾的认知是确诊就赔付保额,但案涉条款的保险责任却是首次患癌只赔付保费,实质上是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免责条款不是从形式上看这个条款的位置,而是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对免责条款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条款内容含有限制、减轻保险公司相应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就需要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本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明确:“首次确诊癌症只赔付保费”的条款是保险责任条款还是免责条款?对此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观点完全相反,导致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一审法院:认为首次患癌只赔付保费,第二次、第三次赔保额的约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需要对该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二审法院:首次确诊癌症只赔付保费的约定有别于一般重疾险赔付标准,实质上减轻了保险责任,为隐性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甲投保时,未就该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投保情形下,对保险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有着更高的要求,如果保险公司未将免责条款设置强制阅读,保险公司就未完成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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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