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2月4日,甲从原车主乙处购买一辆二手车,乙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过户批改,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主均变更为乙。
因车辆出现故障,甲将车辆送进某修理厂检修,修理师傅乙让甲将车辆移进修理厂内进行操作,甲在未关闭引擎盖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前进,因操作不当,误把油门当刹车,车辆猛地撞向厂房内的一台升降机,导致停放在升降机上正在维修的另一辆车失衡坠落,砸中正在升降机下方作业的修理师傅乙致其当场死亡。
乙的家人将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修理厂内,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上,不属于交通事故且机动车在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属于三责险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已经向原车主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争议焦点】
车辆在修理厂修理时致修理人员死亡,交强险和三者险是否赔付?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赔偿70余万。
【裁判要旨】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本案中甲的驾驶行为虽未发生在道路上,但其不当驾驶行为直接导致乙死亡,属于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比照交强险条例进行赔偿。
至于商业三者险的维修期间免责条款,因本案车辆过户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主均已变更为甲,保险公司未向甲就维修期间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甲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
【本案解读】
针对保险公司的第一个拒赔理由,法院认为应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规定,甲的驾驶行为虽未发生在道路上,但其不当驾驶行为属于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比照交强险条例进行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的第二个拒赔理由:机动车在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属于免责情形,法院认为车辆转让后,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转让后的车主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对原车主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甲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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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