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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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修理厂修理时致修理人员死亡,交强险和三者险是否赔付?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次举报
2026-06-12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4日,甲从原车主乙处购买一辆二手车,乙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过户批改,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主均变更为乙。

因车辆出现故障,甲将车辆送进某修理厂检修,修理师傅乙让甲将车辆移进修理厂内进行操作,甲在未关闭引擎盖的情况下驾驶车辆前进,因操作不当,误把油门当刹车车辆猛地撞向厂房内的一台升降机,导致停放在升降机上正在维修的另一辆车失衡坠落,砸中正在升降机下方作业的修理师傅乙致其当场死亡。

乙的家人将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在修理厂内,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上,不属于交通事故机动车在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属于三责险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已经向原车主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争议焦点】

车辆在修理厂修理时致修理人员死亡,交强险和三者险是否赔付?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赔偿70余万。

【裁判要旨】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本案中甲的驾驶行为虽未发生在道路上,但其不当驾驶行为直接导致乙死亡,属于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比照交强险条例进行赔偿。

至于商业三者险的维修期间免责条款,因本案车辆过户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主均已变更为甲,保险公司未向甲就维修期间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甲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

【本案解读】

针对保险公司的第一个拒赔理由,法院认为应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规定,甲的驾驶行为虽未发生在道路上,但其不当驾驶行为属于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应当比照交强险条例进行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的第二个拒赔理由:机动车在维修期间发生的事故属于免责情形,法院认为车辆转让后,对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转让后的车主甲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仅对原车主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甲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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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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