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9日,甲饮酒后将货车临时停靠在路边,乙驾驶三轮电动车碰撞该车身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甲临时停车影响其他车辆通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乙因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通行,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甲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该饮酒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乙的家属将甲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44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商业险免除情形,因此商业三者险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9.8万,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三者险按责任比例赔付。
【裁判要旨】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甲违规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饮酒后驾驶是独立存在的违法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事故发生时,甲并非处于驾驶状态,其饮酒行为并非导致事故的近因,保险公司以与事故无关的饮酒行为作为商业险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解读】
本案中保险公司商业险拒赔的理由是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能否成立呢?
本案中甲的确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但是本案事故时,甲并非处于驾驶状态,而是停驶状态,且事故认定书载明:甲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该饮酒行为与本次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即本案事故的发生不是甲酒后驾驶行为导致的,所以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
退一步讲,即使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本案事故是甲酒后驾驶行为直接导致的,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也需要举证证明其对该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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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