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8月,甲在体检中胸部CT提示“左肺下叶结节”,后复查胸部CT提示“双肺下叶外基底段磨玻璃结节”。
2023年5月10日,甲通过网络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额为30万,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癌症,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载明: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已经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已经出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合同未载明以保险公司明确询问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免责前提,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未明确询问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肺结节。
保险期间内,甲住院治疗,胸部CT提示“左肺下叶外基底段见磨玻璃影......双肺见少许实性结节......,病理诊断报告载明为微浸润性腺癌。
甲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已存在肺结节,属于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的前兆、症状”免责情形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确诊肺癌,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前确诊的肺结节系肺癌的既往症为由拒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
【裁判要旨】
虽然甲在入院检查已有”左肺下叶结节”,但临床中,结节属于健康检查中的常见症状,可能是重大疾病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也可能不会发展成重大疾病,案涉条款对既往症等所有身体异常状况进行了兜底式的免责约定,将一切风险都囊括在内,若认定其合法有效,将与合同目的相悖,也变相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获取保险金的权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本案解读】
本案拒赔的理由不是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是以既往症为由拒赔,保险公司以肺结节属于肺癌的前兆、症状,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属于《保险法》第19条中的绝对无效条款,即使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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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