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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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肺癌,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前确诊的肺结节系肺癌的既往症为由拒赔?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6年0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3次举报
2026-01-27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甲在体检中胸部CT提示“左肺下叶结节”,后复查胸部CT提示“双肺下叶外基底段磨玻璃结节”。

2023年5月10日,甲通过网络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额为30万,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癌症,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载明: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已经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或已经出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合同未载明以保险公司明确询问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免责前提,投保时保险公司也未明确询问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肺结节。

保险期间内,甲住院治疗,胸部CT提示“左肺下叶外基底段见磨玻璃影......双肺见少许实性结节......,病理诊断报告载明为微浸润性腺癌

甲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投保前已存在肺结节,属于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的前兆、症状”免责情形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确诊肺癌,保险公司能否以投保前确诊的肺结节系肺癌的既往症为由拒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

【裁判要旨】

虽然甲在入院检查已有”左肺下叶结节”,但临床中,结节属于健康检查中的常见症状,可能是重大疾病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也可能不会发展成重大疾病,案涉条款对既往症等所有身体异常状况进行了兜底式的免责约定,将一切风险都囊括在内若认定其合法有效,将与合同目的相悖,也变相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获取保险金的权利,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本案解读】

本案拒赔的理由不是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是以既往症为由拒赔,保险公司以肺结节属于肺癌的前兆、症状,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法院认为该免责条款属于《保险法》第19条中的绝对无效条款,即使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该条款也无效。

保险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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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1310120********49 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