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2年6月6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康宁定期保险,每份保险金额为5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载明: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险额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1)心脏病(心肌埂塞)......10)主动脉手术
2017年3月16日,甲被诊断为主动脉瓣重度关闭不全,随后确诊为心脏瓣膜病、风湿性心脏病、心脏扩大、主动脉瓣重度关闭不全;2017年4月10日,甲行主动脉瓣生物瓣膜置换术。
2017年5月11日,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行主动脉瓣膜手术,保险公司能否以不属于主动脉手术拒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
【裁判要旨】
被告认为甲确诊的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中的主动脉手术,而是心脏病,合同条款约定的心脏病仅限于心肌埂塞,因此甲确诊的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围,不属于保险责任。
甲则认为主动脉瓣置换术属于主动脉手术,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在原被告就是否属于重大疾病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即按照普通人所能掌握的一般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为标准进行解释,甲认为主动脉瓣膜置换术属于主动脉手术属于合理解释。
保险公司主张甲确诊的疾病为心脏病,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心脏病(心肌埂塞)的意思是仅限于心肌埂塞,但心脏病(心肌埂塞)的合理解释应为心脏病包括心肌埂塞,根据《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应作对甲有利的解释,即心脏病包括心肌埂塞。
【本律师解读】
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甲确诊的疾病为心脏瓣膜病、风湿性心脏病,该疾病属于心脏疾病,不属于主动脉手术,从解剖学角度讲,瓣膜位于心脏内部,属于心脏瓣膜,主动脉瓣膜手术属于心脏瓣膜手术,而不是主动脉手术。甲就诊的科室为心脏外科,手术类别为心脏外科手术,故甲确诊的疾病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不属于保险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法院从保险条款的解释作为切入点,适用《保险法》规定的不利解释原则,认为主动脉瓣膜置换术属于主动脉手术属于合理解释,心脏病(心肌埂塞)的合理解释应为心脏病包括心肌埂塞,而不是仅限于心肌埂塞,进而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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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