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以甲公司及其分支公司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单人员中包括A。
A在乙公司工作时受伤,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认定A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工伤,乙公司向A赔偿了19万元。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公司提交的其与A之间的雇佣协议系伪造,二者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赔。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乙公司称其并非甲公司的分支机构,系为购买保险向甲公司缴纳保险费。
【争议焦点】
签订了雇佣协议,但无真实雇佣关系,雇主责任险赔不赔?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系甲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有投保雇员均与甲公司签署雇佣合同,并派往用人单位工作),本案中A在乙公司工作中受伤,后经劳动仲裁及工伤认定,认为A与乙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故甲公司虽提交其与A签订的雇佣协议,但该雇佣协议并非以建立真实雇佣关系为合同订立本意,A在受伤期间为乙公司的员工,与甲公司并无真实雇佣关系且乙公司并非甲公司的分支机构,故A并不符合保单关于被保险人甲公司雇员的定义,本案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律师解读】
雇主责任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投保清单中的雇员之间必须存在真实的雇佣关系,投保人与投保清单中的雇员仅有雇佣合同而无真实雇佣关系的,不符合保险单中关于雇员的定义,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无真实雇佣关系投保雇主责任险不仅违反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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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