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是外卖骑手,其所在的外卖平台为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险,保障内容为身故和残疾,保险金额为60万,保险条款约定伤残程度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保单特别约定若被保险人被认定为符合当地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的职业伤害情形且参加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保险人则不承担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上述意外险的投保方式是自动的,每天甲开始配送第一单外卖时,外卖平台就会自动为甲投保并推送当日保单,保费从甲账户直接扣取。
2025年1月25日,甲在派送订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诊断为胫骨骨折,后经社保部门认定属于职业伤害保障范围,甲据此申领了职业伤害保障赔偿。
2025年7月,甲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的伤情属于职业伤害且已经拿到职业伤害保障赔偿,根据保单约定,保险公司不再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6万元及鉴定费。
【争议焦点】
获得职业伤害保障赔偿后,还能否获得意外险赔偿?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6万元及鉴定费。
【裁判要旨】
人社部发布并于2022年7月再全国各地试点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本质上属于职业伤害保险,不同于意外伤害险,二者不存在冲突,即使甲已获得职业伤害保障的赔偿,也不影响其根据意外伤害保险主张意外险赔偿的权利。
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强调获得职业伤害保障就拒赔,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应认定为无效。
【本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保险人领取了职业伤害保障赔偿后,还能否获得意外险赔偿?
职业伤害保障保险属于法定保险,商业意外险是自愿投保的,二者并不冲突,可以同时主张。
保险公司在保单特别约定中约定“若被保险人被认定为符合当地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中的职业伤害情形且参加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保险人则不承担意外伤害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实质上免除了己方责任,属于免责条款,法院根据《保险法》第19条直接认定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判决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理赔属于比较专业的领域,不仅涉及到保险法,还涉及到医学专业领域,保险条款晦涩难懂,为更好地维护您的权益,建议您向专业保险法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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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