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综合保险,其中一项保障为个人账户安全险,保额20万,保险期间10年,甲持有的保险条款约定的承保情形包括“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个人信息发生遗失、被复制、被盗窃等情形后,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通过银行柜台、自动柜员机、互联网或通信网络等进行盗刷、盗取或盗用”。
2024年4月,甲的儿子乙在家中添加某游戏软件客服的抖音好友,该好友告知乙填写信息可领取礼品,后该好友告知因其是未成年人造成了家长账户扣费,要求其下载一个软件,该软件实际上是一种远程控制软件,乙不知情并在对方引导下操作甲手机输入一个验证码,随后甲账户产生多笔转账、POS机刷卡消费、网上快捷支付等支出,共损失10万余元。
甲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该损失系被人工诈骗或家庭成员行为导致在非真实意思表示下将投保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情况下产生的,不属于案涉保单的保险责任为由拒赔。
甲诉至法院,审理时查明保险公司拒赔依据的保险条款与甲持有的保险条款是两份不同的保险条款。
【争议焦点】
投保个人账户安全险,账户资金被网络盗刷,保险赔不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余元。
【裁判要旨】
甲提交的保险条款中免责事由未加粗加黑、标红或作其他显著标识,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就免责内容向甲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审批/备案时间晚于甲投保时间,该条款对甲不产生效力。其中的免责条款亦不产生效力。
甲提交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个人信息发生遗失、被复制、被盗窃等情形后,被未经授权的第三方通过银行柜台、自动柜员机、互联网或通信网络等进行盗刷、盗取或盗用”属于承保情形,本案中,第三方诱导未成年人获取验证码,远程操作实施了非授权转账、资金划转方式的“POS机消费、快捷支付”等,符合互联网或通信网络盗刷特征,乙使用手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该情形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刷情形。
【本律师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本质上是两份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因为依据甲持有的保险条款,属于承保情形,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但若依据保险公司出示的保险条款,则属于免责情形,在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情形下,保险公司可据此免责。
法院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时间晚于甲投保的时间认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条款对甲不生效,不予适用,进而适用了甲持有的保险条款,而根据甲持有的保险条款,该情形应予赔付。
保险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关注+私信,保险理赔/拒赔问题,有问必答。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