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是甲公司和用人单位,保单特别约定载明:如出险时所从事的工作与投保工种不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甲公司在上述特别约定处及投保人声明处盖章。
投保清单序号43为A,工种是“钢结构安装”,用人单位是乙公司。
A在乙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中从事粉刷钢结构框架时,因安全带脱钩导致摔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公估公司勘查查明A的工作内容是对钢结构进行除尘防锈等,推定本次事故系因未遵守高空作业标准造成,且A事发时从事的高空防腐作业与保单载明的钢结构安装不符,故建议保险公司拒赔。
乙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A工作时未系好安全带且实际工作与投保工种不符属于除外责任为由拒赔。
乙公司起诉至法院,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雇员在从事钢结构除尘防锈工作时去世,保险人能否以其从事的工作与投保工种不符为由拒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金。
【裁判要旨】
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机构,如果认为“钢结构除尘防锈”工作不属于“钢结构安装”工种的内容,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在没有明确的规范或其他依据表明事故发生时A从事的工种属于其他工种,或者与投保工种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况下,应认定未明显违反保险合同的工种约定。
公估报告根据事发现场安全措施情况,推测A在高空作业时存在不正确使用安全带、未正确使用安全绳等行为导致掉落死亡,并未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作出唯一性的认定。
A投保工种为钢结构安装,从事该工种的人员是否必须取得高空作业证,保险公司未对此要求或说明,基于事发时的情况,致死原因是未取得相关资质还是意外,最终无法明确认定,故综合上述情况,不能认定该事故发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
【本律师解读】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为A从事的钢结构除尘防锈工作是否属于钢结构安装这一工种,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机构和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如果认为“钢结构除尘防锈”工作不属于“钢结构安装”工种的内容,应当有明确的依据,在没有明确的规范或其他依据表明事故发生时A从事的工种属于其他工种,或者与投保工种存在显著差异的情况下,应认定未明显违反保险合同的工种约定。
本案可以从另外一个视角切入,就是对保险条款的解读,钢结构除尘防锈是否属于钢结构安装作业,当双方对该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时,应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认为钢结构防腐属于钢结构安装的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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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