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5月,甲以儿子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为30万,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额外支付一倍保险金。
2023年10月,乙确诊粘多糖贮积症,VI型。
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粘多糖贮积症系遗传性疾病,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为由拒赔。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支付60万保险金,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粘多糖贮积症,属于遗传性疾病吗?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60万元。
【裁判要旨】
虽然保险合同约定了遗传性疾病免责,但保险公司仅对遗传性疾病表述了概念,并未界定标准,保险公司主张《临床医师诊疗全书》《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年版)》内容可以证明粘多糖贮积症属于遗传性疾病,但保险公司并未告知投保人以《临床医师诊疗全书》《罕见病诊疗指南(2019年版)》等作为界定遗传性疾病的标准,而投保人提交的ICD-10中将该疾病归于内分泌及代谢类疾病,可见对于粘多糖贮积症,VI型是否属于遗传性疾病存在争议,根据《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60万。
【本律师解读】
本案被保险人确诊奶粘多糖贮积症,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该疾病属于遗传性疾病,属于保险免责情形为由拒赔,双方因此产生保险理赔争议。
本案法院是从合同解释的视角,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认为在对于粘多糖贮积症,VI型是否属于遗传性疾病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应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进而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0万。
但本律师认为,对于以遗传性疾病为由拒赔的保险纠纷案件,也可以从以下视角切入:1)保险人是否能够举证证明该疾病属于遗传性疾病?2)即便能够认定属于遗传性疾病,保险公司对于该免责条款是否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以上两个切入点对被保险人而言都是比较有利的,尤其是在网络投保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任何一条举证不能时,都要承担不利后果。
保险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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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