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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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终身寿险,18周岁前身故仅退保费的约定有效吗?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3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185次举报
2025-11-13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3日,甲以儿子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7万元,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乙于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甲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截止至2025年3月20日,甲共计缴纳保费9744元。

2025年3月20日,乙因病死亡,年仅14周岁。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同意赔付甲已交纳的保费9744元。

甲认为保险合同条款违反诚信原则且保险公司未进行提示说明,不产生效力。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7万元。

【争议焦点】

投保终身寿险,18周岁前身故仅退保费的约定有效吗?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7万。

【裁判要旨】

案涉保险条款将乙18周岁前身故的赔付标准限定为所交保费,实质上显著减轻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不生效。本案中,该免责条款被置于保险责任章节,与普通责任条款混同,未采用加粗、标红、特殊字体等显著标识,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另外,甲连续缴纳了8年保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而依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乙18周岁前身故仅返还已收取保费的行为,未实际承担任何风险保障责任,导致甲支付保费与获取保障之间显失公平,违背诚信原则。

【律师解读】

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乙于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甲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保险金,这一条款是保险责任条款还是免责条款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

本案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隐性免责条款,虽然未规定在免责条款项下,但是内容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对此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现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上述义务,因此该条款无效。

但是关于这一条款的性质认定,司法实务中的认定也不统一,是存在争议的,因此遇到类似保险理赔争议时,存在诉讼争取赔付的空间。

保险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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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1310120********49 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