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6日,甲向保险公司投保母婴特定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2018年11月6日-2019年11月5日,保险金额为40万。
2019年3月22日,甲在医院生下一名男婴,婴儿出生后出现异样并发烧,经医院诊断,男婴患有21-三体综合症(唐氏综合症)。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保险公司拒赔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支付40万保险金及3600元鉴定费。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须同时满足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唐氏综合症,婴儿染色体检结果为低风险或隐性,但甲提交的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临床检测报告,采样和接收时间为2018年11月2日,并非在保险期间内且检测报告明确仅供临床参考,不作为最终诊断结果,故不符合婴儿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索赔条件。
对于鉴定费,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约定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必须提交经亲自鉴定明确亲生子女关系的所有连带被保险人,因此进行亲子鉴定是现给保险公司索赔时必须自行准备和提交的鉴定资料,鉴定费应由甲自行承担。
【争议焦点】
确诊唐氏综合症,染色体检测报告采样时间不在保险期间,保险能否拒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40万。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胎儿染色体非整倍体检测临床报告的采样时间和接收时间为2018年11月2日,但检测报告出具的时间为2018年11月16日,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于2019年1月21日收取保费,明确认可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应视为对检测结果的认可。
另外,保险合同并无需要同时满足保险期间内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唐氏综合症且婴儿胎染色体非整倍体检测结果为低风险或阴性两项要求的明确表述,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保险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该案所涉保险事故满足保险合同关于婴儿特定疾病保险的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40万,但亲子鉴定意见书应为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提交的资料,所产生的鉴定费应由甲自行承担。
【律师解读】
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主要是不认可染色体检测报告,原因有两点:1)染色体检测报告采样和接收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2)染色体检测报告载明仅供临床参考,不作为最终诊断结果。
对于第一个抗辩理由,法院认为染色体检测报告的出具时间在保险期间内,且被告是在染色体检测报告出具后收取的保费,视为对检测报告的认可;对于第二个抗辩理由,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并未明确诊断患有唐氏综合症且婴儿胎染色体非整倍体检测结果为低风险或阴性两项需要同时具备,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进而认定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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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