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为自己所有的重型货车向保险共公司投保车上司机责任险,保险期间内,A雇佣的司机甲驾驶被保险车辆完成运输任务后,在某工厂下车卸货,卸货过程中不慎滑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向雇主A主张赔偿,法院判决A向甲赔偿损失共计9万余元。
A履行了赔付义务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是登记车主B,A主体资格不适格及事故发生时车辆已熄火静止,司机是在停车卸货时受伤,并非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因此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驾驶员在停车卸货的过程中受伤,驾驶员责任险是否赔付?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疾险保险金30万。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1)登记车主B与实际车主A已签订保险权益转让协议,明确将本案的保险索赔权转让给A,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故A是适格原告。
2)案涉车辆为货运货车,功能是完成货物的运输与交付,而卸货是实现运输合同目的、完成货物交付的必经环节和关键步骤,司机甲停车后下车卸货是其驾驶行为的自然延伸,属于对车辆功能的正常使用,因此,在卸货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是司机停车卸货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即是否是在使用车辆的过程发生的事故?以此对“使用车辆的过程”的理解就成为本案的重点。
本案中审理案件的法官并未机械地从车辆是否处于行驶或引擎启动状态来理解“车辆的使用过程”,而是从车辆的涉及用途和保险合同的目的出发,将卸货环节纳入车辆的使用范围,符合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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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