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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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推定全损后,车辆残值归谁所有?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5年10月31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1613次举报
2025-10-31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甲因疲劳驾驶将车辆驶入绿化带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全部责任;2020年9月,甲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赔偿协议书,甲同意按保险公司整案定损金额的50%赔付,自愿放弃剩下50%的赔偿权利,不再追加其他损失金额

此后,甲认为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请求事故车辆的残值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车辆推定全损后,车辆残值归谁所有?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8万余元。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自愿与保险公司签署赔偿协议书,无证据证明其签署协议的行为属于被告利用原告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甲主张保险公司利用其没有经验与其签署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赔偿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予撤销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车辆损失,以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准,建议推定全损,估算在事故前车辆价值为141644元,甲主张按照保险金额159130元赔偿没有依据,不予支持。甲主张事故中的设施及苗木损失16000元有评估报告及发票证实,评估费800元也有发票证实,且属于交通事故必然支出的费用,予以支持。

关于残值归属,本案中,事故车辆推定全损,赔偿金额等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按照双方的赔偿协议约定支付保险赔偿后,可以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残值所有权。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59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本案中法院一方面认定不存在可撤销协议的情形,不予撤销赔偿协议,另一方面对车辆损失的认定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该报告为准,没有按照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来认定;对于残值的归属,认为本案中车辆推定全损,赔偿金额等于保险价值,残值归保险人所有。

另外,本案法院其实认定案涉保险系不定值保险,适用《保险法》第55条第2款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这才是最关键的部分,认为保险公司实际赔付之后残值归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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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1310120********49 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