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月,甲公司雇佣退休人员A负责公司的车辆运输管理工作,双方约定的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制。
2022年10月,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雇员名单包括A,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条款载明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时,保险公司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2月20日,A外出处理甲公司车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于21日凌晨返回家中,仍继续在公司微信群汇报交通事故情况,并通过微信语音与同事对话,直至2时5分时,另一同事通过微信语音与其对话,未得到回复,21日下午,A的家人发现其已死亡。
A死亡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A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A的死亡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金。
【裁判要旨】
A的死亡时间不确定,死亡原因不明,尸体已火化,不再具备鉴定条件,但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证据表明,A死亡前受甲公司指派处理公司车辆交通事故事宜至第二日凌晨,返回家中后仍继续从事收尾工作,故法院认定A的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属于雇主责任险的赔付范围。
【律师解读】
保险条款约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来自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视同工伤的规定,该规定扩大了工伤范围,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绝大多数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尽管A连续工作与四万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未能形成证据优势,无法得出A工作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该因果关系亦无法排除,法院认定其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雇主责任险约定的保险范围。
保险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