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雇员名单包括A
2021年1月8日,甲在工作时被掉落的铁器肿物砸伤;2021年8月10日,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决定书认定A构成工伤;同日,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A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为6级。
甲公司未对A进行赔付,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因双方对赔偿数额有争议,协商未果。
甲公司和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庭审中甲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同意将案涉保险赔款直接支付给A,用于抵扣其与A劳动争议纠纷应付案款,多退少补,之后甲公司撤回对保险公司的起诉,由A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
【争议焦点】
雇主责任险,雇员能否作为原告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金38万余元。
【裁判要旨】
本案中A已被认定工伤,也提供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甲公司的理赔条件已经成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
雇主责任险是为了分担雇主的风险而设立,被保险人系雇主,原则上由雇主作为原告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根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并赋予了第三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向A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且甲公司请求将赔付的款项直接付给A,故A有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65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1)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雇主,雇主获得保险赔付的前提是其已经向雇员进行了实际赔付;
2)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雇员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雇主怠于请求/被保险人请求直接向雇员赔偿保险金。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4条对于何种情形可以认定“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进行了规定。
《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15条对于何种情形属于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保险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