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5日,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雇员包括A,保单附加承保被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相关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实际损失。保单扩展承保骑手驾驶非机动车、摩托车(其中摩托车必需持有有效行驶证及有效驾驶证)过程中对于直接受损害的第三者符合约定的直接实际损失。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载明无驾驶证、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导致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A持C1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时致使行人B受伤,后经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B各项损失7万余元,甲公司实际履行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A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电动两轮摩托车是否构成保险免责事由?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雇主责任险保险金7万余元。
【裁判要旨】
特别约定虽载明被保险人雇员以摩托车等机动车作为交通工具时需具备驾驶证、行驶证,但该条并未将两证缺失明确约定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援引的保险免责事由系针对雇员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并非针对雇员造成第三者损害的情形;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投保过程中已将不具备双证构成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障项下的免责事由向投保人尽到提示义务。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雇主责任险主险的免责事由能否适用于附加险?
本案法院认为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障范围有所区分,两者保险条款原则上相互独立,在主险的保险条款未明确包含附加险相关内容的情况下,附加险不能直接适用于主险的保险免责条款。
另外,即使本案中主险的免责情形能够适用于附加险,但免责事由系针对雇员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并非针对雇员造成第三者损害的情形,该免责情形不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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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