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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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位腺癌伴微浸润,是原位癌还是恶性肿瘤?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5年10月11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192次举报
2025-10-11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日,甲公司以包括A在内的员工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重疾险,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之内:1、原位癌......。

2019年5月8日,A在医院行胸腔镜下左下肺背段切除术+胸腔镜下手术。住院病历首页记载:出院诊断:左下肺癌,疾病编码:J98.400C,质控时间2019年5月10日,2019年5月20日的病理诊断:(左下肺背段)原位腺癌伴微浸润,胸膜未见癌累及。

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左下肺腺癌属于原位癌原位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原位腺癌伴微浸润是原位癌还是恶性肿瘤,重疾险能否赔付?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疾险保险金10万元。

【裁判要旨】

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被告作为格式条款的出具人,应对格式条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对其中的专业术语所体现的表面文义与实质含义有较大差别,不就该差别予以揭示将对投保人构成普遍性误导的,保险人应就上述差别予以揭示,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法院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

本案中A的病理报告载明病理诊断(左下肺背段)原位腺癌伴微浸润,胸膜未见癌累及,被告虽提出根据ICD-10,A确诊疾病的疾病编码为J98.400C,不属于恶性肿瘤,但质控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先于病理报告,被告关于A确诊的“左下肺腺癌”属于“原位腺癌”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位癌伴微浸润是原位癌还是恶性肿瘤?这关系到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有无或大小,因为恶性肿瘤中往往将原位癌除外,也有的保险条款中将原位癌视为轻症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通常是认为原位癌伴微浸润不属于恶性肿瘤,而是原位癌,或者以该理由结合其他理由为由拒赔,司法判例对于该问题的判法也并不一致,因为每个个案都有细微的不同之处,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本案中法院是从对保险条款解释的解读的角度切入,适用了保险法规定的不利解释原则,同时结合病理报告进行认定,对保险公司的说法不予采纳。

保险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1310120********49 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