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日,甲公司以包括A在内的员工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重疾险,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之内:1、原位癌......。
2019年5月8日,A在医院行胸腔镜下左下肺背段切除术+胸腔镜下手术。住院病历首页记载:出院诊断:左下肺癌,疾病编码:J98.400C,质控时间2019年5月10日,2019年5月20日的病理诊断:(左下肺背段)原位腺癌伴微浸润,胸膜未见癌累及。
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左下肺腺癌属于原位癌,原位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原位腺癌伴微浸润是原位癌还是恶性肿瘤,重疾险能否赔付?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重疾险保险金10万元。
【裁判要旨】
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被告作为格式条款的出具人,应对格式条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对其中的专业术语所体现的表面文义与实质含义有较大差别,不就该差别予以揭示将对投保人构成普遍性误导的,保险人应就上述差别予以揭示,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即法院应当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作出对保险人不利的解释。
本案中A的病理报告载明病理诊断(左下肺背段)原位腺癌伴微浸润,胸膜未见癌累及,被告虽提出根据ICD-10,A确诊疾病的疾病编码为J98.400C,不属于恶性肿瘤,但质控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先于病理报告,被告关于A确诊的“左下肺腺癌”属于“原位腺癌”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位癌伴微浸润是原位癌还是恶性肿瘤?这关系到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有无或大小,因为恶性肿瘤中往往将原位癌除外,也有的保险条款中将原位癌视为轻症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通常是认为原位癌伴微浸润不属于恶性肿瘤,而是原位癌,或者以该理由结合其他理由为由拒赔,司法判例对于该问题的判法也并不一致,因为每个个案都有细微的不同之处,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具体分析。
本案中法院是从对保险条款解释的解读的角度切入,适用了保险法规定的不利解释原则,同时结合病理报告进行认定,对保险公司的说法不予采纳。
保险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