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学校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教职工校方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24年9月1日-2025年8月31日,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在工作期间以及加班时间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身故赔偿:60万,法律费用3万。
甲是A学校的老师,2025年3月26日早上6点半,甲在早操结束后到办公室拿课本准备上晨读课时突然晕倒,学校拨打120急救,医护人员到达时甲已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考虑心源性心脏病突发恶性心律失常致呼吸心跳骤停。
2025年5月20日,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甲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2025年8月27日,当地的社保中心出具情况说明载明,预计9月份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到位。
甲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雇主责任险理赔,遭保险公司拒赔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1)甲的家属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2)教职工校方责任险和工伤保险可否获得双重赔付?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教职工校方责任险60万及法律费用3万。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A学校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教职工校方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甲属于工伤,符合案涉保险的理赔条件。甲系A学校的教职员工,为执行学校实务身故,A学校应承担无责赔偿责任,且案涉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原因并不以校方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保险公司对甲应负的赔偿责任已确定,但A学校没有就案涉的保险事故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本案的受害人家属赔偿保险金,故甲的家属可以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保险金。
关于教职工校方责任险与工伤保险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付的问题,法院认为教职工校方责任险系商业保险,投保人投保后,只要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享受的基本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意义上,商业保险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保险责任,与属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工伤保险并行不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不能以被保险人投保社会保险而排除商业保险的适用。
【律师解读】
责任险与工伤保险能否获得双重赔付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本案中法院认为
教职工校方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在性质上存在根本区别,且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教职工校方责任险与工伤保险不能获得双重赔付,对保险公司两者不能双重赔付的观点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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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