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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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受伤,医疗费已从侵权人处获赔,意外险是否仍应赔付医疗费?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6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370次举报
2025-09-16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村民委员会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系在包括甲在内的在该村进行民用拆建房工程施工的20位建筑工人。

2021年8月,甲在为乙家的农房翻建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甲构成十级伤残。

2022年10月,甲起诉乙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乙等人按比例赔偿甲,赔偿金额包括医药费。

甲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的医药费已从乙等人处获得了赔偿,根据补偿原则,保险公司无需再行赔付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甲已从乙等人处获得医疗费的赔偿,甲能否再向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包括医疗费在内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案涉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第46条之规定被保险人既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也可以获得侵权人的赔偿,该双重赔偿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案涉保单中并无医疗保险金需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赔偿的约定附加保险条款约定要扣除从其他保险中获得的医疗费用,亦不包括甲从侵权人处获赔的情形,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人医疗费已获得赔付,不应重复主张的抗辩主张,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46条规定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是适用于财产保险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保险公司要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填补,被保险人不能额外获益。

保险合同种类繁多,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要结合所投保的险种、保险条款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加以判断。

意外险作为人身险,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重复投保人身险,更未限制被保险人因人身伤害多重赔付,意外伤害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亦不适用保险代位权规则。

保险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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