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0日,一向忙碌到晚10点的外卖骑手甲一反常态,当天下午两点过后他没有再接过单,手机上也没有任何主叫或被叫记录,两天之后他才被发现猝死在独自居住的出租屋内,死亡证明载明甲系猝死死亡。
与专职骑手不同,甲这样的众包骑手属于兼职,工作时间和地点自由,个人注册参与平台配送,按单赚钱,自配保险,每天开工接单前,众包骑手必须现在平台上购买价值3元钱的一日意外险,2022年3月20日甲购买的当天的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3月20日09点06分-2022年3月21日01:30分,保险金额为60万。
甲猝死后,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死亡的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及甲猝死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而是在出租屋内。保险公司还认为骑手通过合作商在平台投保,保险公司已向合作商进行提示说明,免责条款无需再向每一名骑手释明。
甲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1)甲猝死是否发生在把保险期间?
2)保险条款限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是否合理?
3)本案的实际投保人是谁?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60万元。
【裁判要旨】
关于第一个争议检点,法院认为甲于2022年3月20日购买保险,有效期间截止至3月21日1时30分,公安机关根据现有证据也难以认定甲死亡时间是否超过上述时间,此时,不应苛责死者家属能有证明能力。甲在3月20日下午2点30分后没有任何生活、工作活动迹象,这与常理严重不符,因此,结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甲猝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存在高度盖然性。
关于第二个争议检点,法院认为外卖骑手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在认定骑手是否处于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时不应仅参照平台记录的接送单时段,还应考虑骑手等待接送单、接单间隔及为接送单进行准备的过程。
根据甲日常阶段接单习惯,其在下午2点-5点往往选择休息,为晚高峰时段继续接单补充体力,故不能因甲系在出租屋内猝死即认定该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案涉保险的性质系人身保险、商业保险,目的是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无论表面形式如何,实际上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应是客观上有投保需求和保险利益且实际支付了保费的骑手,因此,保险公司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对象应当是实际投保人即骑手,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就免责条款向实际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告知,故该免责条款对骑手不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意外险理赔争议除了是否属于意外事故之外,还包括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譬如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发生意外,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是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意外。
本案中甲的家属的确没有证据证明甲死亡的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是在公安机关根据现有证据都无法认定甲的死亡时间的情况下,不应苛责甲的家属,虽然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甲的死亡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认定甲死亡时间发生在保险期间具有高度盖然性。
另外甲猝死在出租屋内,保险公司认为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猝死,法院认为外卖骑手属于新型的就业形态,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固定,认定不能因甲系在出租屋内猝死即认定该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
法院还认为众包骑手自己购买保险,无论表面形式如何,实际投保人是骑手,保险公司应就免责条款向骑手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保险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专业上的帮助。
赵玉杰律师